关于做好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
根据安庆市人社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认定办法》[庆人发(2007)54号]的精神,现就我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的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按安庆市人社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认定办法》,做好我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2.时间安排
10月25日前,具备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办公室,办公室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10月28日,向市教育局报送审核合格人员材料。
联系人:方彬 联系电话:5593837
特此通知
安庆广播电视大学
2011年10月18日
附:安庆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安庆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庆人发(2007)54号
一、组织实施
市直企事业单位初级职称全部实行审核认定。依据《安庆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有关工作委托市人力资源协会组织实施。认定材料由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集中报送到市人力资源协会进行业务考核(考试)后上报市人事局审批。通过审核认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通过评审取得的任职资格具有同等效力。
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本县(市)、区初级职称的评定方式。如采取审核认定,必须制定具体的业务考核(考试)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业务考核或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申报认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时间安排
自2008年起,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每半年安排一次。上半年4月接收材料,6月认定发文;下半年10月接收材料,12月认定发文。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和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初级职称认定工作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材料。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人员,可在市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市人才中心作为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材料。
2.开展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认定后,我市相关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自行停止评审工作,印章由市人事局收回。
3.市人力资源协会地址:市府路7号安庆人才市场3楼309室;联系电话:5347092。
附:安庆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认定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安庆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方式,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我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符合认定条件,需要确定或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通过审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注:1、实行全国、全省统考的系列不实行审核认定,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2、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以上毕业生首次取得职称仍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实行初定制度。)
二、认定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符合下列要求:
(1)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需参加“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认定。其认定条件为:大专毕业生初定“员级”职务并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中专毕业生初定“员级”职务并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全国、全省统考的系列除外)。
(2)非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其认定条件为:取得大专或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取得“员级”资格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或取得“员级”资格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对于跨职务系列工作调动后,需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任职资格的,经试聘一年后考核合格的,可审核认定任职资格。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者,在认定“员级”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专业工作年限要在上述规定年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而专业性强的仍应作不具备规定学历对待,不予认定。
三、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对照认定条件,准备申报材料,向用人单位申报。
(二)单位审查。对照认定条件,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相关的材料上加盖公章。
(三)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四)进行业务考核或考试。
(五)报政府人事部门认定。
四、申报材料
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主管部门资格审核花名册和生成的数据盘。
五、业务考核(考试)
业务考核(考试)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合格人员方可申报认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收费问题
收费标准仍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72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 有关规定执行。